Article 35
In force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报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城区范围内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既有建筑的管理,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确需拆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