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镇、古村、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规划要求,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特征;保护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组织开展日常巡查,防止保护对象遭受损毁破坏,发现保护对象有损毁破坏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有关部门。
(三)执行保护政策和措施,落实活化利用和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职责。
(四)按照职责开展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引导居民参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和展示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