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历史城区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政策和措施,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传统格局,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延续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风貌特征。

(二)保护历史城区及其所依存的城址环境,保护历代都城格局,保护历史轴线、历史道路、历史街巷和特色林荫道。

(三)保护标志性景观节点及相关的重要景观视廊;保护体现历史城区“山水城林”的特色界面。

(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推动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融合。

(五)巡查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志,免遭人为损毁破坏。

(六)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展示。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