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国家、省已经批准公布的和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名录,直接纳入本市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的认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对推荐的保护名录按照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的意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建立保护名录档案,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妥善保存好档案。因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可以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保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