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乡村旅游发展需求,保障绿地、公园、广场、运动场、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供给,推进旅游步道、骑行慢道、补给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拓展休闲旅游空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旅游与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统筹推进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停车场、自行车停放点、加油站、充电桩、公共厕所、游客服务中心、物流服务站、医疗急救站、绿化亮化、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开通连接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客运旅游专线。非旅游专线道路靠近景区(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近设置上下客站点或临时停车点。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