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检测仪器,建立并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

(二)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含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和要求、时间频次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作业资格证书,作业现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四)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并至少保存四年;

(五)维护保养现场作业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六)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

(七)不得出租、出借电梯维护保养资质;

(八)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九)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