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用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二)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电梯安全和乘用人安全的物品;

(四)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或者其他附属设施;

(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或者拨打救援电话;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