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