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遵循就近原则,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

危险废物在市内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当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

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