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