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驴、马、牛、骡、食用鸽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畜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饲养畜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产生影响。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鸽舍,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