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禁止制定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设定带有立法性质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三)增加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四)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违法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等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事项;
(六)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