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种业企业等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支持种业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产学研、育繁推等合作,推动本市区域性、特色性种业创新。

市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实施种业创新攻关,加强种业创新资源整合和利用,促进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公益性研究成果等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种业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