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