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旅游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