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费用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对资信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金融机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贷款前,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核实贷款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贷款资金,严禁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