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应当结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

剩余的可分配收益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经营管理人员的奖励,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份额进行分配。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