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Chapter 3 标准的实施Article 29In force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一)强制性标准引用的;(二)合同约定采用的;(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明示采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执行的其他情形。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