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养老机构、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以及其他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专业人员通过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志愿者等提供公益互助服务组成的社会化养老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主要由专业机构运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
本条例所称智慧养老,是指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健康监测、远程照护等智能化服务的模式。
本条例所称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者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