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使用、岗位晋升、激励评价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机构设立教学实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并为其在医疗机构进修培训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化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和养老护理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