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