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以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十二倍。
养老机构采用会员制收费的,应当明确会员权益、退出机制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一)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
(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
(三)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
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将预收费的有关情况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