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转型升级,逐步发展成为开放型、护理型、互助性、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