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完善港区及周边交通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组织,实现邮轮港与公共交通的便捷连接。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公安机关优化邮轮港区内部治安、交通安全等管理,保障港区安全有序。

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移民管理部门划定口岸限定区域。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应当接受检查和管理。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推进邮轮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改造,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正常运营,推进以上海为母港的邮轮按照法定要求使用岸电;支持绿色燃料等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