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商务、交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提升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保障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供应。
市交通、商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编制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明确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并定期更新。
本市鼓励邮轮公司在邮轮港口周边选址建设国际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动在邮轮港口及周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