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向下列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者相关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生产经营者;

(二)超出许可类别和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