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投诉、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经查证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