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收病人后两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