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