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食堂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受委托经营方的监督。
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菜品质量、服务水平、环境管理等的常态化管理,并畅通家校沟通渠道。
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