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对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因其他原因收回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不得将其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收回的,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