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三)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堵塞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五)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六)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