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居民住宅区内的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餐饮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安全出口、配置消防设施。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鼓励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设施。

居民住宅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以及厨房灶具进行清洗维护,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气瓶。气瓶的存放场所、气瓶和燃气器具的连接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业主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确保房屋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