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State Council
- Promulgated
- January 13,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3,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1997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5号发布 根据2024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修订)
Chapter 1总则
货币政策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成。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Chapter 2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具有宏观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期已满的;
(四)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Chapter 3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了解经济、金融和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二)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hapter 4工作程序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