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明确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地区和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