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和其他废弃物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