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