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下达的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本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