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封建特权、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隶属关系的;

(二)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