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从事宗教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的经幡、祭湖宝瓶、酥油灯等宗教用品,倡导使用绿色环保的宗教用品。

信教公民开展放生活动,应当在允许的放生地点,选择允许的动物物种。放生活动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危害生态系统,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获取经济利益。

农业农村、宗教事务、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引导信教公民依法放生、科学放生、合理放生,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放生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