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面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教育。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