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后依法向自治区出版部门申请办理准印手续,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发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辑、制作、复制、运送、销售、散发、传播和张贴非法出版、非法编印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宗教宣传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