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自治区内修行的,应当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和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到修行点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在自治区内跨设区的市(地区)学经、讲经的,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外修行、学经、讲经,或者自治区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内修行、学经、讲经的,应当经两地的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修行、学经、讲经期满后,应当按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