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宗教活动场所对建筑物进行修复、维护和保养,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研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确需改建或者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确需异地重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宗教设施的,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和现有规模,不得增加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物数量。
宗教活动场所内确需改建或者新建生活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应当注重满足宗教教职人员的正常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禁止改变用途,变相增加宗教设施。
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根据文物等级报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等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