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党和政府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推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进“五个认同”,维护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

(二)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三)推进宗教自我变革,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从事宗教文化和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五)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完善学经制度,优化宗教经典学习,开展政治、法治、文化、国情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以及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教育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六)加强教风建设,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带头守法持戒,提升宗教修为,全面从严治教;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经师资格,指导和监督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