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在汛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动态更新和公示易涝点清单,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