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