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服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