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农村水体管护跨部门协作,统筹解决农村水体管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体管护工作,对非法侵占、擅自填埋农村水体的行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水体管护活动。鼓励将农村水体管护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农村水体管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