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村水体水质监测体系,对纳入管护名录的重要农村水体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评估管护成效、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